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2006年8月8日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条例》的颁布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1、《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增强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保持“走在前列”优势
中小企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所在、活力所在和希望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势在全国较为突出。目前全省共有中小企业30多万家,从业人员近1100多万人。到2005年,全省中小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税金和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7年位居全国前列。2003年和2004年,在全国500家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中,我省有108家和105家,均居全国首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省中小企业能否进一步再创发展新优势,关系到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否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并为中小企业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贯彻“抓大扶小”方针
20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抓大扶小”方针政策的基本确立。我省制定的《条例》,把“扶小”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符合企业一般的成长规律。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只有牢牢抓住企业成长这条主线,以小型企业为源头,以中型企业为重头,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坚持分类指导,实行“抓大”与“扶小”并举,才能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实力和竞争力。
3、《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 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任务。《条例》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依据,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为宗旨,总结、提升了全省各地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成功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从浙江实际出发,具体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工作全面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指导服务的新阶段。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浙江贯彻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范性法规。共10章58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如何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工作的基本职责。《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发展状况,做好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重点方向。第二章“创业扶持”规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
3、明确了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政策。第三章“创新推动”,着眼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建设三大公共创新平台、鼓励人才引进和产学研结合、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相应政策优惠等方面,对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出了规定。
4、明确了协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基本措施。第四章“市场开拓”规定,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保护,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有关方面为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相关服务等。
5、明确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第五章“资金支持”规定,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了各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本省的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应积极推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体制机制。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创办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
6、明确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第六章“信用担保”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部门之间联合的信息共享机制,并且要求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7、明确了推进中小企业员工培训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第七章“员工培训”和第八章“社会服务”分别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参加培训;政府扶持建立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8、明确了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第九章规定,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监察、财政、价格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情况予以监测督促,并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规定。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举措
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保障,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加紧提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再创发展新优势,实现我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1、加大贯彻《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中小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主创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国家实行的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发展状况,确定扶持重点,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省统计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六条〓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坚持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创业扶持
第七条〓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
第八条 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第九条 支持利用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创办中小企业。
创业人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依法用劳务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第十条〓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风险防范、企业诊断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