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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07-4-30 16:35:40  来源:

杭经中小[2005)139号  杭财企二[2005)319号 
    
各区、县(市)计经局(经发局、经贸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市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为更好的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项目,特制定《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资助实施细则》,现予以下发。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资助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资金来源为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 
  二、资助范围 
  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在杭州市实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 
  三、资助内容 
  1、培训和咨询服务:包括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制度的培训、开展中小企业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政府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和客户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的管理咨询、企业诊断和信息服务。 
  2、信用服务:包括完善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宣传、信用监督、信用奖励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诚信活动等。 
  3、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示范以及技术难题攻关研究等。 
  4、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有序组织开展的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四、资助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与信用服务等方面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2、服务机构应具有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标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服务机构应具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公设施和其他设备。 
  4、服务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 
  5、服务机构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五、资助项目和标准 
  1、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项目。主要对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示范;技术难题的攻关项目。此项经费对获得省政府及以上部门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按获得的奖励额再给予50%的奖励资助。 
  2、对中小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或确认的国际国内合作交流、会展或国内外重点产品展示、展销等经贸活动而发生的摊位费(层位费),给予50%及以下的资助(每个摊位或层位最高资助额不得超过1.5万元)。 
  3、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列入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培训计划的中小企业培训班,发生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一定资助。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得到资助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得就其资助部分再另行向培训对象收取相关费用。  
  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各城区和开发区的项目,由市经委、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城区和开发区同时按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l: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六、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由市经委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当年中小企业服务推进项目和创业辅导培训计划;符合资助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要求编制项目预算上报有关部门。市属企业:上报市经委、财政局各1份;各城区、开发区企业:经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市经委、财政局各1份。经市经委、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项目计划。待项目完成后,企业或服务机构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填报《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见附表),市属企业:上报市经委、财政局各1份;各城区、开发区的企业:经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审#后,分别报送市经委和财政局各1份。经市经委、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收到的资助资金,冲减相关费用支出。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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