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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资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06-12-20 9:14:38
 ■ 受理部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
 ■ 审批项目依据:法律、法规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 审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1992)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9]1707号。
 ■ 审批总时限:
 (一)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执行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起1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2、执行办理时限: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缩短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属简易类登记事项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一般类登记事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特殊类登记事项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个别需向上一级审批机关请示的特殊事项,在四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登记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当场
作出予以登记决定,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2)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收到登记机关作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登记机关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需组织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听证时限的规定办理。
  (4)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核查,并自作出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自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历人申报的出资;
  4、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组建单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受理标准: 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投资人申请的《名称审核表》;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名称审核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5)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1、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名称审核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5)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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