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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时间:2006-12-20 9:08:55
 ■ 受理部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
 ■ 审批项目依据:
 (一)法律、法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二)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 审批收审批总时限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执行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起1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歇业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1)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2、执行办理时限: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缩短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属简易类登记事项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一般类登记事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特殊类登记事项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个别需向上一级审批机关请示的特殊事项,在四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登记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2)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收到登记机关作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后,应当到登记    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登记机关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需组织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听证时限的规定办理。
  (4)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核查,并自作出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自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 受理条件: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且又有经营能力的人员;
 (二)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场地;
 (三)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 受理标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投资人申请的《名称审核表》;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由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名称审核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5、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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