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部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处处长及各分局注册科科长
■ 审批总时限:
(一)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执行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起1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1)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2、执行办理时限: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缩短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属简易类登记事项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一般类登记事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特殊类登记事项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个别需向上一级审批机关请示的特殊事项,在四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登记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2)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 申请人收到登记机关作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登记机关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需组织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听证时限的规定办理。
(4)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核查,并自作出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自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 受理条件:
(一)申请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建单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经营场所。
■ 受理标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全体合伙人或委托代表人申请的《名称申报表》;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名称申报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9)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三)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营场所证明;
(6)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名称申报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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